关于调整吉林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
伤残津贴。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4元,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07元,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1元,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5元,五级伤残每月增加88元,六级伤残每月增加76元。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,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3元
吉林法律法规
关于调整吉林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
伤残津贴。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4元,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07元,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1元,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5元,五级伤残每月增加88元,六级伤残每月增加76元。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,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3元
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
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。我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来,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呈现崭新局面,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。但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,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,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。为深入贯彻落实“五大发展”理念,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进一步做好经济发展…
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〕1号),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,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经省政府同意,提出如下实施
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(2016)
按照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6]36号)要求,经省政府同意,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2%阶段性降至1.5%,其中,单位缴费费率为1%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.5%
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“减轻企业负担,增强企业活力,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”的精神,经中心研究决定,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规范
关于修改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
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,修改为:“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,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(居)民委员会登记,由村(居)民委员会报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
关于印发《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为规范省级创业创新平自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有关政策法规,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《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吉财社[2015]361号)进行了修订。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修订后的《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…
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办法的通知
为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(以下简称“保证金”)制度,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,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》
关于印发白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
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,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长效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》(劳社部发〔2004〕22号)、《在全省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》(吉人社联字〔2009〕1号)和《关于…
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
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“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”的精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、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5〕70号)要求,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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